近期,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坐饮酒人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乘坐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受害人自身负担10%责任,其余损失由事故三当事人各分担30%

 

200812月,被告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后乘黄某),沿太仓市338省道由北往南行驶某路段时,车前部与停于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冯某轿车的左前门发生碰撞,致蒋某、黄某在连车带人倒地过程中,又与同向行驶的被告杜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中部发生碰撞,致黄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太仓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认为:无法查明该起事故的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杜某、冯某、蒋某、黄某在此事故中的责任。因赔偿问题,黄某家属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审理中相关当事人均未向本院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因各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不一,而相关证人又未看到事故实际发生的情况,结合交警部门拍摄的照片、现场勘测情况,本院亦无法确定相关事故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限额部分,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黄某明知蒋某喝了酒,仍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黄某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本案事故责任无法确定,故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判决由原告自行负担10%损失,被告冯某、杜某、蒋某各负30%赔偿责任,并对原告损失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