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赡养亲生母亲 也应该赡养继父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7-28 浏览次数:507
两位老人来法院起诉自己的女儿,要求法院判决其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女儿每月给付两位老人各生活费240元,承担医疗费用。
近日,如东法院受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薛奔驰、方同发诉称,原告方同发与被告方建梅是亲生父女关系,原告薛奔驰与被告方建梅是继父女关系,自1969年二原告结婚以来开始共同抚养教育只有六岁的被告至其成家立业,现原告已年老,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故要被告承担赡养义务。被告方建梅认为二原告从小对被告不好,造成原告与被告之间关系一直不好,现在自己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况且原告薛奔驰也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不应该承担他的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同发与被告是亲生母女关系原告薛奔驰与被告方建梅是继父女关系,二原告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现被告已经成年,并已经结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之义务,有赡养能力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被告方同发作为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应该履行其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原告薛奔驰与方同发共同抚养、教育被告方建梅成人,故被告以原告薛奔驰不是自己的亲生父亲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如东县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后上诉期内方建梅没有在上诉,上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