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探索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协调机制
作者:秦绪栋 发布时间:2010-07-27 浏览次数:409
吴江法院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大胆尝试诉前调解方法,有效解决了多个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案件,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及时地维护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利益,得到普遍肯定。
坚持合法性、自愿性和适度协调原则。坚持诉前协调不能放弃合法性审查原则,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请诉讼双方到法院参与诉前协调,以缓解行政诉讼双方的紧张状态。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适度审查,引导当事人求同存异,注重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协调结果。协调时间适度,不久调不决。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协调,及时终止协调程序。
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明确诉前协调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诉讼,先行登记审查,暂不办理正式立案手续,根据案情,实行劝导分流。审查认为不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条件的,在审查起诉期间即向原告方做法律释明工作,讲明不予立案的法律根据,促使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行政机关愿意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行政赔偿案件、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起群体性利益冲突的案件,行政庭与立案庭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行政诉讼指导,促成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谅解,力争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了解行政争议的争端所在,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具体的调解措施。
主动争取领导支持,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在接受当事人法律咨询和信访接待时,对重大敏感、涉及群体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行政争议案件,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出协调解决方案,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面参加调解机制,对一些相对人强烈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面进行调解的案件,及时发出建议函,敦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面调解,赢得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建立联席工作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重视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行政争议预警机制,预防、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法院与政府法制办建立联席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同时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