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是被告某机械公司的员工在20118月一天,林某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外出,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全部,林某无责。后该事故双方经诉讼,肇事方赔偿了林某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嗣后林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被告以原告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拒绝了林某的工伤赔偿要求,无奈之下,林某又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虽然原告已经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但是这也不能免除或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以原告林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而拒绝工伤保险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对被告的工伤保险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