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口法院与京口工商局、京口消费者协会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
作者:邵洪勤 发布时间:2010-07-27 浏览次数:308
为了贯彻落实省高院、省工商局和省消费者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委托、邀请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矛盾激化,减少消费投诉,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效能,京口法院民一庭、诉调对接办公室就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与京口区工商、京口区消费者协会进行了工作联络,并就建立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问题进行了商谈。双方一致同意针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并采取如下制度:
1、信息反馈制度。在法院与消协之间建立信息绿色通道。
2、委托调解制度。对未经消协组织调解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可以调解解决的,向消协发出委托函,委托消协调解。消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其法律效力。
3、特邀消协调解制度。法院对于有重大影响或矛盾易激化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邀请消协工作人员协助调解,以拓宽调解渠道,切实推进诉调对接。
4、加强诉讼业务指导和人员交流。法院与消协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交流,主要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沟通,同时法院提供业务指导,为消协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增进相互了解,促进执法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