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廉洁筑牢司法公正的根基
作者:丁建华 发布时间:2010-07-27 浏览次数:1025
在百姓的眼里,司法是守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作为司法活动的践行者,法官比起一般人来说,便更需要坚守公正,因为这是司法灵魂。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所受的诱惑也就越多,也就更应该自醒、自重、自省、自励、自警。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公正的必要条件,廉洁便是我们在职场上始终要坚守的一项重大原则。
一、公正是司法的灵魂
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以公正的评判代替武力的矫正,这是法律的全部本质。无公正,则无司法。
自古以来,公平正义就一直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人民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公正司法是树立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公信力的根本出路。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一书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法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法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司法能否公正,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要找准矛盾冲突点、利益共同点、法理与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裁判的手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使公正贯彻在每个诉讼活动和每个诉讼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和社会效果上。其次,司法人员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作为法官,需要从政治觉悟、道德情操、职业崇仰、专业技能、行为规范、为民情怀、守廉毅志等方面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其三,司法人员要做到阳光司法,守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不违法审判,不徇私枉法,让法治天空下闪烁司法公正的阳光,唯此,人民群众才会认可“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才会相信“法官的声音就是法律正义的声音”。其四,需要人民法院将当事人的诉求实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伸张,当事人的具体权益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实现”。
而实现上述诸方面的基础是廉洁。
二、廉洁是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一切司法工作也就无从谈起。人民法官是法律的使者,承载着断是非、化纠纷的重任,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要求每名法官必须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确立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司法为民的道德信念,维护法官职业的尊严,进而维护司法的尊严。司法工作只有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人民法官是否司法廉洁,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根基,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得到充分的发展。
反腐倡廉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中国历史上广受百姓传颂和敬仰的“青天”—— 包拯、海瑞、狄仁杰等都是清正廉洁的楷模。新时代的楷模陈燕萍同志,是我们身边廉洁司法的典型。当今社会,人民法官更应当博古纳今,不为私欲遮望眼,始终保持职业良知,保持清廉如水、执法如山的本色,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不为关系所扰,不为权势所迫,堂堂正正办案,干干净净做人,以清正廉洁取信于民。
三、努力筑牢公正司法的根基
廉洁奉公是每一个公民对从政人员的期望,也是中华民族历来所崇尚的为官之道,而反腐倡廉是每个朝代都在竭力从事的重要工作。“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国正天心顺,官清民自安”。在西安的官箴碑上说:“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以及留传最广的“公生明、廉生威”等等名言无不提醒着我们廉政的重要性。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只需看警示教育片中中一个个落马的高官所忏悔的内容,我们就可以发现不廉洁奉公除了带给国家和群众巨大的损失之外,带给个人以及家人的更是无尽的伤害。因为不廉政,个人失去了自由,成为阶下囚;因为不廉政,妻子失去了丈夫,成为这个家中唯一的一个依靠;因为不廉政,儿女失去了父母,成为缺少父母关爱的儿童;因为不廉政,父母失去了儿女,白发人送黑发人;也是因为不廉政,家人成了社会舆论、街坊邻里的焦点,异样的眼光给他们带来难言的伤害……所以无论是从珍爱自己还是从关爱家人的角度出发,廉政是我们必须奉行的原则。坚守廉政成为我们的走好人生路、信步仕途道的基本需要。
如何才能做到廉洁呢?
现代社会的物质极大富裕、人际交往极大便捷,为那些存在不良动机的人提供了更多拉人下水的机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使我们每一个人面对更多的诱惑。
1、加强自身的道德约束。这点也是历来所推崇的。要廉洁就要自律。一直以来,廉洁自律是为一体,只有自律才能廉洁。
第一要自重。即注意自己的言行。司法人员应纳言敏行、深居简出、清心寡欲,切忌因言行不慎而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不要认为拿点小烟小酒无伤大碍,要防微杜渐,要坚决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同时,还要时刻注重自身修养,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政治素质要强,业务素质要精字,品行要端。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不断清除自身思想上的政治杂念,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身体力行社会公德,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给予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公众的表率,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永保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靠人格的力量和道德的典范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敬。
第二要自省。即加强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能够按照党中央以及各级的要求,经常反思自己,检查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因为清廉自守,对一般人来说是修养和道德问题,而对司法人员来说,则事关遵纪守法和严肃执法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所以,要“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在忠实地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否在践行司法工作的主题。要养成“日三省吾身”的习惯,不仅能按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认真反思自己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有没有违纪违规行为;而且还能够按照党章党规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检查,反思自己的言行有没有越轨行为。
第三要自警。即严格约束自己。就是要建立廉洁自律的防线,善于从那些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增强抵抗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免疫力。
2、自觉接受外界的监督。外界的监督来源于很多方面,社会、媒体、系统内部等等。不管是哪个方面,要想达到监督的目的,有一个前提是必须要满足的,那就是监督主体要独立于被监督对象,在这点上,我们不可否认,现代相对于古代是莫大的进步。细究各个监督方面,民众监督是范围最广的,就象是一张广撒下去的网。之所以这个监督是广泛的,就是因为他们每个人作为一个点是分散的;媒体监督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民主监督分散的弊端,他们手里掌握着把民意快速、集中地发散出去的渠道。这两种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互补,我们要主动、自觉地接受他们的监督,才能实现广泛、高效的廉政监督效果。
3、主动接受法制的约束。现代区别于古代的一个最大的方面就是法制。从腐败的特点和规律看,法治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最根本的手段。从我党发展的历史经验看,法治是反腐倡廉的最好最有效措施;从国家性质和法的性质看,法治是预防和根治腐败的最有力武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现在理论界有人主张制定一部《廉政法》,无论是单独制定新的法律也好,补充完善现有法律也好,只要效果上能达到反腐拒变的目的,形式无疑是可以多变的,唯一不变的是我们要主动接受法制的约束。
4、向廉政典型和榜样学习。廉洁奉公的人不追求名利,他们一直默默的付出。在他们身上拥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典型通过媒体展现在大家面前之后,给大家的精神层面的冲击和感动是我们每个人都能感受到的,这笔精神财富在让我们收获感动的同时,更多是让这份感动鞭策我们以后的工作。外面的空气再新鲜,对我们的健康再有用,但是我们自己不愿走出去主动接受,那也是没用的。因此,社会为我们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廉政教育氛围的同时,我们自身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充分利用有效的时间和机会,多观看典型事迹、廉政教育,积极向先进模范学习,主动提高自己的廉政意识,自觉接受廉政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