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二(多)宅”现象 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建设应予以重视
作者:张燕 发布时间:2010-07-27 浏览次数: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村的“一户二宅”甚至“一户多宅”现象客观存在,并且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逐步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和矛盾,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一户二(多)宅”的成因
1、建新而未拆旧。易地新建住宅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原有房屋未按规定拆除并将土地退还村集体,导致新旧房屋并存。2、违章搭建。在现有住宅的附近超出标准面积占地建房,或者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承包责任地上建房。3、不合理的析产和分户。规避法律规定,采取分家、假离婚等分户形式申请新的宅基地并获得批准,建房后形成事实上的“一户二宅”。4、买卖、继承和赠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间的买卖、父母去世遗留或者赠与行为等,致使买受人、被继承人或接受赠与人拥有一处以上的农村房屋。5、“过渡房”的占而不退。原有住宅在镇、村规划改造中遇拆迁并获得临时过渡住房,新房建好已经获得安置却强行占用过渡房不肯迁出。
上述现象的存在,造成农村建房的混乱无序,容易引发跟风攀比和相邻村民间的利益冲突,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而且对当前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及载体建设中的拆迁安置工作带来阻碍。
二、建议和对策
1、应当明确 “户”的范畴。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部的相关意见均明确了“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法律和意见都没有对“户”的概念作深入的解释和扩展,导致缺乏明确的操作依据。建议增加农村宅基地的“户”与“宅”的关系、内容与标准,以一个完整的基本家庭单位为“户”的基准,从法律层面准确界定“户”与“宅”的概念,才能指导基层严格控制分户条件,正确审批和发证。
2、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管理。排查摸底当前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对一户二(多)宅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置。加强流转管理和地籍管理,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法确认相关权属,并及时收回、注销错误或者作废的权利。街道、村委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巡查,对违法用地和违章搭建行为及时严肃制止,从源头上避免新的“两违”现象发生。
3、依法合理补偿和安置拆迁农房。农村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死亡的,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当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但在他处已经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讨论决定。同时对拆迁安置应有合法、明确、可执行的书面协议。对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坚持原则,不能给予任何补偿。
4、探索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新方法。有条件的镇、村可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宅基地置换”模式,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规划合理的群体住宅中,或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生活,自愿退宅还耕且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和房屋现状确定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其房、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从而盘活农村土地存量,推进旧村改造。
5、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普法宣传、行政执法、公开办案等方式,综合运用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力量,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的意识,促使广大农民在享受新农村建设成果的同时,自觉遵守法律,服从大局,自觉为城乡一体化化建设作出贡献,并在全社会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