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分析房地产纠纷案件迅速增加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0-07-27 浏览次数:780
自国务院
目前,因新政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高发主要涉及三种类型:一是房屋买卖违约纠纷增多,这类是因为二套房贷新政后,一些买房人因付不起首付或者承担不起1.1倍利率而毁约以及有些买房人可能认为房价会下降而毁约。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增加,由于房屋买卖不景气,将会间接导致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从而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三是金融借款合同增多,由于房屋销售困难,一些开发商因资金回笼速度减缓,出现无力支付银行贷款的情况,由此导致经济纠纷。房地产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知识众多,专业技术性较强,因此对审判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同时,房地产纠纷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加之群体诉讼时有发生,因此导致处理难度加大。
对于上述问题,溧水法院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是建立重大、群体案件报告机制。法院要对因“新政”引发的房地产等群体性纠纷,定期专报,重大案件随时报告,并加大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靠社会力量、依靠“合力”解决问题,确保反映在司法领域的经济社会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有序地解决。
二是组织法官加强对“新政”的学习。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开展相应的调研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审判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政策精神、交易习惯以及社会效果,集中诉讼、统一做思想工作,避免同案不同判、群体上访等问题。
三是建立法院提前介入模式。群体性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部分房地产纠纷中尤其突出。要加强基层组织的协调力度,积极构建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基层组织一旦发现有群体性纠纷出现的苗头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法院及政府相关部门,法院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适当提前介入,为矛盾双方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四是有的放矢促调解。房地产纠纷往往标的较大,因此矛盾尖锐。在房地产案件处理中,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利益平衡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也应当注意平衡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区分不同情况,从而使纠纷能够真正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