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被告李华在江苏省高邮市龙虬镇龙腾村建造私有住房时,将木工项目整体承包给被告吴大同,双方口头约定承包费为4000元(不包括材料费用);后被告吴大同召集原告陈思文(通过他人介绍)等人,共同为被告李华进行木工项目的施工,被告吴大同与原告口头约定按日计酬,被告吴大同给付原告每日工资为80—90元;同年31110,原告在被告李华家的施工现场进行立模作业时,不慎从2多高处摔至地面,致使左脚受伤,经治疗用去医疗费1 147.7元。在向李华和吴大同索赔无果后,原告陈思文将二人诉至高邮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2000元。庭审中,被告吴大同认为自己无过错,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摔下地面的。被告李华则认为,自己已经将工程全部承包给吴大同了,是吴大同找到原告来做工的,应由吴大同对其负责,由自己无关。

 

高邮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华与吴大同构成承揽关系;吴大同与原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吴大同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吴大同与被告李华系承揽关系,但被告李华作为房屋建造者,选择了没有施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吴大同承揽,存在选任上的过失,故对原告损害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吴大同承担本案70%的责任,计7 285.2元;被告李华承担本案30%的责任,计3 12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