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建房无资质 主家与包工头共同担责
作者:戚新明 发布时间:2010-07-27 浏览次数:527
今年3月,被告李华在江苏省高邮市龙虬镇龙腾村建造私有住房时,将木工项目整体承包给被告吴大同,双方口头约定承包费为4000元(不包括材料费用);后被告吴大同召集原告陈思文(通过他人介绍)等人,共同为被告李华进行木工项目的施工,被告吴大同与原告口头约定按日计酬,被告吴大同给付原告每日工资为80—90元;同年
高邮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华与吴大同构成承揽关系;吴大同与原告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吴大同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吴大同与被告李华系承揽关系,但被告李华作为房屋建造者,选择了没有施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吴大同承揽,存在选任上的过失,故对原告损害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吴大同承担本案70%的责任,计7 285.2元;被告李华承担本案30%的责任,计3 12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