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方兵对被告方军房屋享有的居住权。

 

方军、方兵系父子关系。19989月,方军一家三口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二层楼房一幢。200767日,方兵的母亲与方军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其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中两层楼房一幢约定归方军所有。事后,方军拒绝方兵入住。

 

法院审理认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被告间虽为父子关系,但原告目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对其已无法定抚育义务,亦即被告已无法定的为原告提供基本生活的义务。19989月,原告的父母申请建房时,原告虽是申请人之一,但申请建房只是得到国家许可的建房面积,原告未对争议房屋出资,不是财产共有权人,故不能就讼争房屋主张权利。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