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与表妹在民政局隐瞒了双方嫡亲表兄妹关系登记结婚,由于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上差异较大,经常争吵,故表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2005118在射阳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一男孩蔡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因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双方的婚姻违背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对申请人请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由本院另行处理。遂作出申请人龙某与被申请人蔡某的婚姻无效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