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交车的一个急刹车,车上乘客摔伤。乘客因赔偿事宜与公交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公交公司诉至公堂。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伤者程贤39315.15元。

 

去年9月的一个周六早上10点许,程贤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到无锡新区上班。当公交车开至一交叉路口时,路遇紧急情况一个急刹车,66岁的程贤(女)当即摔倒。程贤被送至医院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随后一段时间内,程贤多次到医院复诊。程贤认为其遭受了重大经济及身体损失,现要求公交公司给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544.15元。面对程贤的要求,公交公司则认为,程贤已超过65岁,故不应涉及误工费。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交公司作为程贤的承运人,应负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程贤在乘车过程中摔伤,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经核算,程贤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315.15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本案中关于误工费,程贤虽提交了就职单位的《说明》,但在法院释明后,程贤未补充提交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该《说明》的证明效力不高,不能完全按单位的《说明》认定其误工损失。程贤虽已过退休年龄,但考虑程贤事故发生前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又因该事故发生误工休息的事实,故法院酌情按无锡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结合鉴定确定的误工期4个月,确定误工费为3400元。(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