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分配引争议 外嫁女子女状告村委会
作者:徐健 张亚松 发布时间:2010-07-26 浏览次数:626
家住港闸区秦灶街道某村的陆某十几年前就已经出嫁,属于“外嫁女”,并生有一子小陈,今年17岁。陆某出嫁后其户籍一直未从娘家迁出,她的小孩户口也随其落在该村,并从小生长在外公外婆家。因补偿款少分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未成,原告陆某之子小陈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4年5月,被告村委会向包括原告在内的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发放了安置补偿金,原告分得6000余元,按照村里研究制定的拆迁方案,象小陈这样年龄段的村民还应分得土地补偿费和资产处置费在内的补助款17000多元,但村里在实施分配方案时,认为陈某虽然符合年龄条件,但属于“外嫁女子女”,不能享受这类补偿款。村里对此类情况提留了18万元,作为“应嫁女子女”及后出生迁入人员涉及补偿费用的保证金。
法院审理认为,在村委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依法享有获得相应份额土地补偿费的权利。本案陈某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获得该土地补偿费,且村委会也提留了保证金,以确保与原告相类似的对象参与集体分配的权利能够实现,故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港闸区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支付原告1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