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苏州沧浪法院依法对一起股权转让纠纷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返还已经收取的20万元投资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事情发生在2003年。女士手中有些闲余资金想用于投资,正巧先生是苏州某市场投资公司的股东,称愿意转让其拥有的部分公司股权,转让后可享受公司分红。于是,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了股权转让事宜。女士随即支付了股权转让金10万元。当天,在女士的介绍下,另外一位先生也和赵先生达成一份同样的口头转让协议,先生同样支付了10万元。

 

20058月,张女士和赵先生补签了书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赵先生将所持公司股本金97千多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女士,并从200571起,张女士享受公司分红。双方还约定,赵先生在适当的时间帮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同日,王先生也补签了内容相同的协议。20066月,在告知赵先生的情况下,张女士通过支付10万元的方式,签订协议受让了王先生先前所签协议确定的股本金及相关权利。至此,张女士手中获得了价值20万的股权转让协议。

 

然而令女士没想到的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股权变更登记却迟迟没有办理,当时约定的股权分红也不见踪影。于是,她前去该市场投资公司一问,这才知道,先生转让的股权是职工内部股,若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一晃到了2009年,股权变更仍然杳无音讯。

 

2009年的12月,张女士将赵先生诉至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要求其返还投资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原告称:协商购买股权那会儿,她与被告间关系很好,被告说该股权既可升值,又可享受分红,正好自己当时有资金,就想投资一下。于是双方签订了协议。当时协议中约定的适当时间是指尽快办理,但被告一直拖着。原告去被告公司催过被告,但仍然没有效果。2009年被告离职了,原告至此再也找不到被告了。被告这种行为违反协议约定,至今未将股权予以变更,也未支付股本分红,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失,因而请求法院判令返还投资款并承担利息损失。在整个诉讼中,被告依然下落不明,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

 

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原告与先生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均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目的是取得公司股权。但由于该股权属内部职工股,若要合法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就应征得公司原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原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被告在收取20万股本金后,没有积极补办上述手续,且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原告无法取得相应股权并收取股金红利,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公民在投资公司股权时,应事先充分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股权真实状况,由此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