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万投资未换来分毫股权 法院判令返还股权购买款
作者:冯嘉林 发布时间:2010-07-26 浏览次数:579
今日,苏州沧浪法院依法对一起股权转让纠纷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返还已经收取的20万元投资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事情发生在2003年。
2005年8月,张女士和赵先生补签了书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赵先生将所持公司股本金9万7千多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女士,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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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的12月,张女士将赵先生诉至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要求其返还投资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原告称:协商购买股权那会儿,她与被告间关系很好,被告说该股权既可升值,又可享受分红,正好自己当时有资金,就想投资一下。于是双方签订了协议。当时协议中约定的“适当时间”是指尽快办理,但被告一直拖着。原告去被告公司催过被告,但仍然没有效果。2009年被告离职了,原告至此再也找不到被告了。被告这种行为违反协议约定,至今未将股权予以变更,也未支付股本分红,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失,因而请求法院判令返还投资款并承担利息损失。在整个诉讼中,被告依然下落不明,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
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原告与
综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及《公司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公民在投资公司股权时,应事先充分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股权真实状况,由此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