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嫡亲兄弟,父母相继病故,200810月,被告强行将原属家庭共有的4.1亩土地经营权归为己有。由于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已取得的2.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被告系嫡亲弟兄,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射阳县特庸镇全港村村民袁×户(袁×、胡某夫妇系原、被告的父母亲)共取得4.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袁×夫妇去世后,2001年土地复量时,特庸镇全港村委会将该4.1亩土地登记在原、被告的弟弟袁××名下。20093月,袁××去世。同年818,射阳县特庸镇全港村委会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将位于袁××门前沟南划出1.5亩桑园(东至韩某桑园,西至袁××桑园,南至韩某屋后小港);另一处吴某门口(北至陈某和承包地,东至吴某承包地,西至周某承包地,南至袁××承包地)划给0.6亩,合计2.1亩给原告种植。并要求被告在接到集体研究决定的通知后10日内主动交还土地。村干部将通知送达被告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仍继续种植该2.1亩土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射阳县特庸镇全港村委会在原、被告的父母袁×、胡某夫妇及原、被告的弟弟袁××相继去世后,有权决定将该4.1亩土地收回并重新进行分配,故原告在射阳县特庸镇全港村委会作出分配决定后即取得本案诉争的2.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土地,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在父母及弟弟死后,其即应该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被告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某土地2.1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