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已有近二十年,夫妻婚初关系较好,但不幸的是丈夫被诊断左腿骨癌,巨大的医疗费用使原本幸福的家庭不再充分笑容,夫妻也因生活琐事以及治疗费用发生矛盾。妻子遂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萍与丈夫坤于199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 1993年11月22生一女孩,于1993年12月30补办结婚证。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女儿的出生更为家庭带来了无尽的欢笑,但不幸的是2003年丈夫被诊断为左腿骨癌,并于当年126日对左腿大腿以下做了切除手术,致左腿残疾,原本为家庭的顶梁柱,一下成了残疾人,成了家庭的负担,为了生活开资以及丈夫的治疗夫妻发生矛盾,妻子一气之下于2006年离家与丈夫分居生活,并于200965具状诉至本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且生有一女孩,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幸福家庭。特别是在被告因病致残后,原、被告双方更应互相理解、互相体谅。至于在生活过程中意见有分歧、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属于正常现象,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沟通,增加理解和信任,还是能够共建幸福家庭的。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遂作出驳回原告萍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