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儿媳讨要公婆财产被驳
作者:陆芳芳 发布时间:2010-07-26 浏览次数:432
小夫妻离婚后,女方要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公婆存款及房屋拆迁款。多次协商不成后,女方将公婆一齐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付强与何丽于1998年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诸多原因,付强于2010年1月向南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两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在何丽名下的股票、基金以及金银首饰均归何丽所有。然而2010年4月,何丽一纸诉状将公公付伟、婆婆夏云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家庭财产。
何丽诉称,结婚后一直与公婆住在一起,期间家庭财产均由公婆管理。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屋拆迁补偿款65万元和公婆名下的存款约27万元,共计92万元。何丽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35万元。公公付伟和婆婆夏云妹辩称,与何丽不存在家庭共同财产,拆迁房属付伟所有,他们名下的存款更与何丽无关,因此要求法院驳回何丽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拆迁房原是以付伟名义承租的公房,2000年付伟参加房改售房,取得该公房的所有权。2007年该公房遇拆迁,补偿金额为65万元。在拆迁前,何丽与公公婆婆一直居住在该房内。
审理中,何丽提出曾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购买公房。而付伟和夏云妹提出该住房公积金是他们在拿到公房产权证后何丽才支取的;另外儿子的确有一段时间将开出租车的收入交给他们,但这是为了归还购买出租车所欠债款,他们的家庭财产并未混同。
法院认为,拆迁房为付伟和夏云妹的财产,故房屋拆迁后的补偿款应归付伟和夏云妹所有。另外,何丽要求分割付伟和夏云妹名下27万元的存款,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何丽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