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有婚外情,妻子以此为由要求丈夫承担婚姻过错责任,请求损害赔偿10万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唐某、被告李某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211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8115生一女孩李某。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在外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不睦。被告曾于200745诉讼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婚姻过错责任,请求损害赔偿10万元。

 

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砖瓦结构主房三间(含围墙),厨房二间,厕所一间,沙发一组,电视机一台,床、书桌各两张,衣橱三只,桌子、凳子各一套。上述财产被告表示放弃。

 

法院经审理后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享有的份额,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婚姻过错赔偿要求,虽然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有婚外情,但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符合婚姻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故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唐某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