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义之财,三男子伪造身份证件,骗租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轿车各一辆,并将所租车辆抵押给他人,致使所租车辆下落不明。近日, 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房某、张某、赵某五年、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1130,为使房某偿还所欠赵某的债务,房某、张某、赵某经预谋后,先伪造内容虚假姓名为房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后于当日16时许,由赵某在外等候,房某、张某来到本市下淀路一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利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骗租奇瑞牌“奇云”轿车一辆,并于当日17时许,将该车抵押于他人进行借款,后因车况问题被退回。2009123,房某、赵某再次将该车抵押他人得款17000元,该车现下落不明。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2000元。20091219时许,房某、张某至本市鼓楼区下淀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利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故伎重演,再次骗租一辆现代牌“伊兰特”轿车一辆,并于当日将该车抵押给他人,该车至今下落不明。经鉴定,该车价值4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张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投资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身份证件骗取对方信任,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三人系共同犯罪,本案中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预谋,积极参与合同诈骗,作用相当,无主从犯之分,均系主犯。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