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年那月
作者:梁永胜 发布时间:2015-06-10 浏览次数:3068
猴子有灵性,且调皮,训猴人往往杀鸡来吓猴,久而久之不灵,终因训猴人舍不得杀猴、代价大,故猴序大乱,只有杀猴吓猴,方显效果。
同理,每年都搞执行会战,最后剩下的都是政府、机关、村委会无法执行,人动不了,财产动不了,不是不敢动,是阻力太大。1999年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专项活动,要打开僵持的局面,只有动真碰硬。
某某政府原下属企业欠款四万余元,后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对法院判决耿耿于怀,认为不应该承担,故执行时软泡硬懒,说穿了,钱是有,就是不把。庭长、院长上门做工作没有效果,县政法委的副书记上门也不见成效。看来不动真格不行。
事不凑巧,该乡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来了新乡长,又去拜访,说明来意,新乡长还算客气,我才来工作,最起码把15天的时间让我了解一下情况。这也属情理之中,虽然案件已有几年,这个15天总可以等吧,只好耐着性子。
15天很快过去了,再去找乡长,面就难见了,一会说开会,一会说等书记回来,反正没有一个准信。申请人也急了,天天到法院闹,真是“老鼠钻风箱----两头受气”。最后决定再不开刀,无法办案了。
抓人是行不通,但查封小轿车总算可以吧,乡政府有一辆新轿车,第一天晚上经了解已停在政府院里的车库,车库门一般不上锁。第二天早上天刚蒙蒙亮,带着宝应电视台的记者,直奔乡政府,进了大院看轿车停在车库,立即加贴封条和查封令,电视台记者全程录像。乡政府干部还没有明白怎么一回事,看轿车已贴上了封条,拦着法院车不让走,说书记、乡长回来不好交待,我们劝说没关你们事,不要妨碍执行公务,法律是党制订的,书记乡长更应该遵守法律。并迅速的返回了法院,因为还要查封另一辆轿车。
还是一个乡政府欠款,案件拖了好几年,就是一拖再拖,书记住在县城,每天专车接送,承办人上门根本不接待,不把法院放在眼里,不采取措施是无法结案的。
在轿车必经之路伏下,专等书记专车。6点半钟左右,书记专车来接书记,在拐弯处被法警拦下,我们立即出示公务证,要求司机把车开到法院,司机还想溜,车钥匙已被我们拿下,经过一番教育,司机才同意把轿车开到法院。
一个早晨,查封了一辆,扣押一辆,而且都是政府的车,这下捅了马蜂窝了。大家都为我捏把汗。还没有回法院,告状电话已到。院长会议室里,我们把执行日志摊开,记载着每次去的情况,院长心中有数,我们知道院长现在压力比我们大,既不要挫伤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又要应付来自上层的压力,法院不是生活在真空中。
当晚的宝应电视台,专门报道了这次执行的情况,并加了编者按,又一次在全县引起轩然大波,也惊动了县里主要领导。第二天由政法委牵头专门商讨解决方案,很快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两辆轿车解除了查封扣押。接下来,一件件涉府案件顺理成章得到解决,有的自觉履行,有的和解,他们不想再出洋相了,知道了法律的威严。一下子打开了“执行年”的局面。
孔子曰“礼之用,各为贵,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意思处理任何事情,“和谐”贵在做到恰到好处。但是也有行不通的时候,那就是不能一味地求恰当,不用一定的礼法加以制约,也就行不通了。由于歪嘴和尚把老祖宗的经念歪了,曲解了“和谐”的真正含义,不依法,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的利益。
多少年后,又遇到当时的政府负责人,第一句话,当时不怪法院,应该这样做,否则法院哪象法院哪,一点威性没有怎么行。我也知道,通过上次强制执行后,也为他们解决了许多难题,他们信任法院,没有半点的积怨,而且还成为朋友,真是不打不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