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容虚假诉讼“绑架”法律
作者:肖明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900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发展快,矛盾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维稳工作是当前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法院也紧紧围绕这项重要政治任务,开展一系列工作,其中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各地法院纷纷设立民事纠纷调处中心,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人大调解,形成全方面多层次立体调解体系。调解这个“东方奇葩”在服务发展大局、促进社会和谐和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过分强调调解结案和年终调撤率的考核也使调解的弊端日益显现,被一些居心不良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利用,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如何在充分发挥调解功效前提下,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正不断考验着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智慧。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于非法目的,通过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案件事实、诉讼主体、证据等手段,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从而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最终做出错误的裁判。
近期我市各级法院相继发现了一批虚假调解案件,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应当说,近年来虚假诉讼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因此而引起的再审案件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这种愈演愈烈的态势也引起了各级法院的密切关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颁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这是有关虚假诉讼的首个权威性文件,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就必须首先全面了解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虚假诉讼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大多选择以调解方式而不是判决方式结案,利用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调解书的对世法律效力,来达到虚假诉讼的非法目的。这一特点在当前“大调解”的背景下尤显突出。
第二、虚假诉讼多发于简易程序,平均审理天数极短。 虚假诉讼多发于简易程序,一般原告起诉后,被告迅速到庭并表示愿意调解结案,而在其他的相关案件中被告往往避而不见或者拒收诉讼材料,拖延诉讼进程。这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往往都在15天之内,有些甚至只有1-2天就案结了。
第三、虚假诉讼多涉及财产性纠纷。虚假诉讼绝大多数都和财产有关,多发于以下几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所有权纠纷,企业破产纠纷等。之所以在这几类纠纷中多发虚假诉讼,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其目的往往在于转移财产或者债权等来逃避债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规避法律。
第四,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关系密切,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往往具有以下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生意伙伴关系。且原被告之间有虚假诉讼的共谋,存在意思联络,恶意串通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虚假诉讼手段隐蔽多样,不易被察觉。虚假诉讼一般采取以下手段:事先拟定虚假的调解协议或者离婚协议;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或者编造虚假事实;恶意利用管辖选择权或者管辖异议权。
二、虚假诉讼形成原因分析
第一,社会诚信危机愈演愈烈。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和个人征信系统。各种不诚信的行为普遍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很多人往往为了一己私利,无视法律的规定,假借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这一合法形式,妄图以公权力介入规避法律责任。
第二,立法缺失,违法成本过低。纵观世界各法治发达国家,无不对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严厉的惩罚措施。但十分遗憾,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虚假诉讼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很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正是看到虚假诉讼成本极低这个法律漏洞,不惜铤而走险,公然蔑视法律,胆大妄为。
第三,部分法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够。科班出身的年轻法官正在成为法官队伍的主流。年轻法官专业功底扎实,有冲劲有干劲。但是审判经验略显不足,审判技术还不够娴熟。对于一些必须要查清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没有认真梳理,从而导致一些本该发现的虚假诉讼蒙混过关。同时一些法官责任心不强,履行职责不尽心,对一些证据的把握不够细致一笔带过,草率的认定案件事实就作出了裁判。
第四,法院之间审判信息沟通不够。法院之间及法院内部审判信息沟通不畅也是虚假诉讼得逞的原因之一。法官只能了解自己的案件情况,无从知晓他人的案件情况,更无法迅速准确的掌握全院的案件情况。这种案件信息管理体制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所利用,为其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虚假诉讼解决对策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倡导诚信社会。法院应该通过典型案件释明法律,教育引导当事人牢固树立依法诚信诉讼的理念,杜绝利用虚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尽快建立全社会的个人征信系统,并将虚假诉讼的行为录入征信系统,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
第二、完善审判管理考评体系。目前调撤率、发回改判率、上诉率等都是评价法官和各法院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一方面这些指标可以激励法官更加高效勤勉的司法为民,但是对这些指标的过度强调,必然会导致某些法官为了指标数据的好看而放松对案件事实的审查,给虚假诉讼以可乘之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考评体系,更加全面,客观的来评价法官的工作。
第三、提高防范意识,提升审判能力。人民法院应更严格审查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充分谨慎的履行审查义务,增强听讼、断案的能力,提高防范意识,有效识别虚假诉讼。对双方没有实质对立冲突的案件,要提高警惕,多一个心眼,多一份谨慎,一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全面审查。
第四,构建区域内联网信息共享平台。案件信息不畅是虚假诉讼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立足于现有法院的内部局域网,首先,可以建立全院范围的案件信息共享沟通机制,案件审判信息对代理审判员以上人员开放,从而在全院范围内有效防范遏制虚假诉讼。其次,在此基础上,可以就这种共享沟通机制扩大到全市范围,从而从源头上根除虚假诉讼。当然这个系统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必然需要一个过程。
第五、尽快立法,加大惩罚力度。当前有关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浙江省高院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必须立刻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虚假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主要情形以及法律责任。唯有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才能有效的遏制虚假诉讼。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建立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惩罚性索赔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