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渔船试水长江 非法捕捞获罪入狱
作者:顾亚平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645
私自改装渔船,公然采用电击方式在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结果触犯刑法获罪入狱。
被告人周某是安微渔民,家庭比较贫困,原本在别人船上捕鱼,看到很多同行都靠捕鱼发家致富,便决定自己购船创业。2009年12月,周某购买了一艘渔船,并花一万余元在船上加装了柴油机、发电机、倒顺开关、拖网等捕鱼工具,打算到长江下游流域电鱼。为了方便捕鱼,周某找来胞弟帮忙,并约定利润七三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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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其胞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都有明确要求:即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犯罪嫌疑人只要违法其中任何一个“禁止”的,就构成犯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投毒、电击、私设电网等危险方法非法捕捞、狩猎动物的,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114-115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