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糊涂行盗窃 自愿认罪获轻判
作者:通法研 金永南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637
“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理,让我回到社会,重新做人。”这是
被告人施某某1991年出生,正值花季之年。但施某某初中毕业后,未找到合适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