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理,让我回到社会,重新做人。”这是719,在通州法院一起刑事盗窃案件庭审现场,被告人施某某所作的最后陈述。

 

被告人施某某1991年出生,正值花季之年。但施某某初中毕业后,未找到合适工作。2010611,被告人施某某因没钱使用产生到其姨父家实施盗窃之念,便从其母亲处偷拿到姨父家放在其母亲处的大门钥匙。次日14时许,被告人施某某来到姨父家,乘姨父家无人在家之机,用钥匙开门入室,在二楼西房间内窃得人民币21000元。随后,被告人施某某将其中6000元用于吃喝玩乐,余款人民币15000元藏匿于家中。2010615,被告人施某某与其母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人民币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