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将人撞倒后,回避车底挂人的事实,拖行数百米致人死亡。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由肇事逃逸转变为故意伤害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韦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现年34岁的被告人韦某是重庆人,在江阴某塑料公司当专职驾驶员。200911月的一天晚上,韦某和另外三名同事在一起喝酒后,驾驶单位的皮卡车载着同事一起返回厂里。当时天空正下着大雨,韦某没有减速慢行,结果途中撞倒了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秦某父子,当时57岁的贵州男子秦某正载着刚下夜班的儿子回家,岂料遭遇车祸,两人先后跌地受伤。

 

事发后,被告人韦某未停车查明其肇事情况,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财产,而是为逃避罪责,继续驾车逃逸,致使秦某跌地后被卡在车头底盘下,被挤推行进达890米,直至汽车转弯时停在公司门口绿化带。因汽车卡住无法前行,韦某的两名同事下车推行仍无果,被告人韦某遂倒车后前行。此刻,韦某的同事在倒车地点发现躺倒在地的被害人秦某,随后告知了被告人韦某,但被告人韦某仍未对被害人实施抢救,直到公司老板娘李某从厂里出来,发现尚有生命迹象的被害人秦某,才组织韦某等人驾车将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到院时,被害人秦某已经死亡。

 

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韦某避重就轻,仅陈述自己抢救伤者的事实,对自己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矢口否认,竟称不知车底有人,直至次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知撞人事实的发生,逃逸过程中明知汽车有异常,仍放任被害人在车底拖行890米,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韦某驾车过程中与被害方发生撞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撞击到了人而非物,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逃逸过程中,明知方向盘有异常抖动,作为专业驾车人员仍存在侥幸心理,回避挂人的事实,在法律上有救助义务的前提下,未停车查看,放任被害人在车底被挤压、拖拉达890米,在发现被害人后仍未主动报警抢救伤者,而是在他人督促下被动将被害人送到医院,致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主客观都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酒后驾车本属不该,肇事逃逸亦不可原谅,韦某的行为更令人发指,一时侥幸换来的是漫长的铁窗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