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到2017年的短短两年内,白先生和妻子柳女士的婚姻经历了两次离婚却又两次复合的大起大落,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昆山法院是如何审理这桩“剪不断、理还乱”的恩怨纠葛,又是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呢?

1998年,还是中专同学的白先生和柳女士相识了,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了解,于2001年确立了恋爱关系,中专毕业后柳女士通过努力完成了本科学业。2008年,两人在江苏省苏北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虽然偶有争吵但也过得平淡幸福,却一直没有孩子,后来经检查发现柳女士身体欠佳,于是夫妻二人通过试管辅助生育在2014年生育了一个儿子。白先生对孩子非常溺爱,其对帮忙照顾孩子的老母亲要求刻薄、态度恶劣,慢慢的与柳女士的理念、生活方式等产生矛盾,加之柳女士外贸工作的性质,经常应酬加班,让白先生无法接受,便要求柳女士辞职照顾小孩,生活中的争吵日益增多,最终双方在2015年5月到昆山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一套房、一辆车归祁女士所有,孩子抚养权归白先生。离婚后,白先生家人一直劝解双方复婚,柳女士考虑到孩子的成长最终在2015年8月与白先生复婚。但好景不长,复婚之后,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柳女士工作应酬等问题上矛盾加深,缺乏沟通,甚至出现了动手情况,致使夫妻感情淡漠。2016年2月,柳女士到法院起诉再次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前次复合的实际情况以及白先生在法庭上的认错态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谁曾想之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无任何改善,柳女士便于2017年再次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与白先生离婚。在法庭上,白先生表示其在第一次离婚后在性格、对待父母孩子的问题上已经作出了很大改变,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也要求孩子抚养权归他,同时重新分配第一次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白先生和柳女士出现夫妻矛盾后,并未妥善处理,致夫妻感情不和。白先生不同意离婚,但在双方协议离婚、复婚后矛盾未能解决,夫妻关系不睦,柳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现柳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柳女士离婚态度坚决,双方确已无和好可能。关于双方婚生子的抚养,双方先前离婚时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白先生抚养,但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任何时候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婚生子年龄较小,柳女士抚养条件相较于白先生并无不足,且柳女士学历较高,能给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另柳女士因自身健康原因需借助试管辅助生育,再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较小,法院认为由柳女士抚养婚生子更适宜,白先生依法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关于双方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分割,双方于2015年5月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复婚后对财产亦未重新处置,故该协议中已约定房产及汽车归柳女士所有,应属于婚前财产,归柳女士所有。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需以夫妻共同生活为核心,共同抚育子女为纽带,双方之间构建起相互理解、支持、包容的家庭共同体,不能简单以经济能力、工作性质衡量彼此的付出。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在家庭、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仍有部分人存在着“性别歧视”,因此法律会从平衡的角度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女性的合法权益。但也希望每对夫妻在感情出现问题时,能够从婚姻的本真出发,不忘初心,积极解决矛盾,幸福圆满的共度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