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于2009年通过中介公司在市区某新村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是李女士,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上除了房屋主体外还包括“二合一”车库一间,可是入住后梁先生才发现,他手里的车库钥匙连这个“二合一”车库的门都打不开,经过邻居的解释梁先生才明白,把房子出售给他的原房主李女士对这个车库根本没有所有权,感觉自己受骗上当的梁先生一气之下把李女士告上了法庭,沧浪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这一案件。
李女士对车库并没有所有权,那看房的时候是梁先生没有注意到吗?据梁先生称,当时李女士带他看过楼下的车库,但是因为是与邻居合用的车库,就没注意所有权的问题,交房的时候又正好是老新村改造的时候,李女士说车库的防盗门需要重新装,还向他收取了安装防盗门的费用,之后把新的防盗门钥匙交给了他,梁先生刚入住的时候还没什么问题,但是过了一阵子发现钥匙开不了门了,询问了邻居才知道,这车库根本不是他家的,而是楼上两住户的,原来是让李女士暂时共同使用,现在他们不愿再让梁先生继续使用车库了。
李女士承认了梁先生所购房屋楼下的车库确实不是其所有,但是她与楼上两户住户商量后,约定车库借自己停车之用,现在把房子卖给了梁先生,为了梁先生的停车方便,同时把这个“借来的使用权”一起转交给了梁先生,作为合同中的“二合一”车库进行交付,这样的买卖梁先生自然不会接受。
李女士在与梁先生发生纠纷后,希望可以由另一处的车库来代替合同中约定的“二合一”车库。李女士在梁先生所购房屋的相邻小区还有一套房子,这套房子的车库由李女士一家单独使用,如果梁先生同意,李女士表示可以将那个车库一分为二,共同使用,李先生拥有车库的一半所有权,但这一提议由于车库离房屋太远不方便出行而随即被梁先生拒绝了。
沧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二合一”车库未写明具体位置及面积,然从字面理解,“二合一”车库应理解为出卖方仅具有该车库的二分一使用权和处分权的车库,从民间习俗理解,房屋买卖所附属的车库一般应在所购房屋附近的车库,若有特殊情况应作出特别说明,李女士不能以现在居住房屋带有的车库作为合同中“二合一”车库。李女士对梁先生所购房屋楼下的车库仅具有临时借用使用权,不具备转让条件的长期使用权与转让处分权,属无权处分。结合“二合一”车库的评估价,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梁先生“二合一”车库损失八千余元,并返还“二合一”车库防盗门费用。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进行了损失款及费用的交换,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