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过程发生意外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作者:丹民二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475
日前,丹阳市法院判决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张某在手术前并未患有急性肺水肿(水中毒)疾病,其死亡的原因系在手术过程中,发生急性肺水肿(水中毒),导致呼吸衰竭死亡。故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即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的300%给付受益人即李某之子保险金计120000元。
日前,丹阳市法院判决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张某在手术前并未患有急性肺水肿(水中毒)疾病,其死亡的原因系在手术过程中,发生急性肺水肿(水中毒),导致呼吸衰竭死亡。故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即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的300%给付受益人即李某之子保险金计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