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徐庆余 李怀智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679
保险公司与职场经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保险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楚州人寿公司”)的上诉,维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至此,该起一波三折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法对保险代理人代理关系的界定,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据此,楚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顾乃富自2004年1月1日起与楚州人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排除了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的存在,但原告未就劳动关系的终止与被告结算并给予补偿,被告从事人事管理的职能,也没有因代理合同的签订而改变,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楚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顾乃富与楚州人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驳回原告楚州人寿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宣判后,楚州人寿公司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虽然排除了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的存在,但被上诉人工作性质、范围未发生变化,上诉人亦没有因身份置换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并给予补偿,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据此,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