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利用其他法院已生效判决书进行连环诉讼的对策建议
作者:徐琴 尹伟 发布时间:2010-07-23 浏览次数:848
昆山法院在近年商事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利用其他法院已生效判决书作为证据进行连环诉讼的情况多有发生。此类案件中,原告利用其与第三人在其他法院的诉讼中已生效的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要求根据前判决已认定的事实确认新案件中合同关系的成立、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以及担保追偿关系的成立等。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争议较大,致使诉讼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既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和压力,又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亟待引起重视。
一、此类案件特点
1、原告将其他法院已生效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立案前,原告通过在其他法院与第三人进行诉讼,获得生效判决书,再以该判决书为主要证据进行诉讼,要求依据生效判决书中认定的与现案被告有关的事实来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2、现案被告往往未参加到其他法院已完成的诉讼中,但又有相当关联。在其他法院已判决的案件中,现案被告往往不是当事人,或只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既不享有上诉权利,又缺乏其他的救济途径。甚至有的被告对于涉及自身的已生效判决及相关案件毫不知情,直至原告起诉时才了解情况。
3、已生效判决的案件往往审理周期短、审理过程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却不同意调解、唯求法院判决。原告与第三人在其他法院进行诉讼时,往往对于诉争事实不存争议但又拒绝调解,仅要求法院尽快判决。而有关法院仅根据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就对涉及现案被告的有关问题作出事实认定,引入民事判决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本应在新案中查明的事实,如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等,已在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但前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够充分,与现审法院可以认定的事实又存在显著差异,使现审法院在证据采纳及事实认定方面面临矛盾。
2、现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议较大、对立情绪严重。一方面原告方要求法院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采纳其他法院已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判决;另一方面被告方又苦于缺乏必要证据推翻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此类案件如处置不当,将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及公平正义,易引发涉诉信访,降低司法公信力。
3、现审法院既无权处置其他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决,又确实需要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但如采纳其作为证据,则明显违背公平正义,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还很可能给更多不法人员留下恶意诉讼的空间,使法院陷入两难境地。
三、对策建议
1、践行公正司法,努力查清案件事实。对于已生效的判决书,不能盲目机械地按照证据规则予以采纳,而应当结合现有证据,努力查明事实真相,避免当事人因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必要时应联系其他法院或向上级法院汇报,请求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判决内容。
2、坚持调解优先,全力妥善化解矛盾。应在查明有关事实的基础上,多方开展调解工作,尽力调和双方矛盾,避免因生硬判决而激化矛盾,确保案结事了,维护司法公信力。
3、克服就案办案情绪,审慎处理审判事务。审判人员对于原被告对于诉争事实均无异议但又坚持要求法院以判决形式予以确认的案件,不应草率了事,应认真审查、谨慎处理,避免生效判决书成为诉讼工具。在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甚至诉讼诈骗的行为,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果断措施,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