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对象”骗局再现 六名妇女落网
作者:秦鹏 李冠颖 发布时间:2010-07-22 浏览次数:394
一个六名妇女组成的“相亲团”,先后至铜山县徐庄镇、单集镇、贾汪区耿集镇等地,假借“同意处对象”为名,实施诈骗计11起,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5000余元。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了该起团伙诈骗案,六名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六人团伙 最大49岁最小22岁
该犯罪团伙一共有六人,没有固定职业,在家务农,有的已结婚生子,为人妻母,平均年龄30岁上下。但是她们不安心劳作,妄图轻松赚钱,利用女性身份,干起了以“处对象”为由骗取对方财物的行当。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单某还拉着自己22岁的亲妹妹单小某一起上阵,四处行骗。49岁的华某虽然年近半百,但仍“热情不减”,凭借嘴上功夫,“撮合”自己的“侄女”,其实是同村村民方某与被害人张某相亲见面,轻松骗取后者财物4000余元。
诈骗伎俩如出一辙
农村地区适婚青年多,各种规矩彩头重,成为该伙犯罪分子轻而易举诈骗成功的温床。说到诈骗手段,该团伙的伎俩谈不上有什么技术含量,但却能利用对方急于说亲或碍于面子的心理屡屡得手。往往是一起三四个人一组,寻觅作案目标,得知有人家的儿子要找媳妇,由年纪较小的单小某与方某化名成他人,充当待嫁女,其他几名妇女扮演“亲友团”,从中牵线搭桥。安排双方见面后,女方会表示愿意继续相处,再以各种理由向男方索要现金衣物。如果对方也有进一步交往的意愿,通常不会拒绝这种索取,一一满足之。诈骗得手后,女方再以两人不合适为由分手,“交往”时间不长,控制在一个月内,这样既不会引起对方的怀疑,又可以全身而退,开始新的骗局。
一年诈骗11起获徒刑、罚金不等惩处
从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被告人单某、单小某、朱某、曹某、华某、方某六人交错结伙,先后至铜山县徐庄镇、单集镇、贾汪区耿集镇等地,以介绍对象为名,实施诈骗计11起,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5000余元。其中为首的单某、单小某参与诈骗多起,其他人也均有参与。2010年2月,当单小某、朱某及曹某三人结伙再次上演“相亲”骗局时,被害人高某听闻邻村曾有人上当受骗,遂警觉报案,三被告只骗得了600元财物,是历次诈骗中“收获”最少的一次,由此案发,六人相继落网。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单小某、朱某、曹某、华某、方某交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单某及单小某姐妹俩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被告人朱某、曹某等人也分别获得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单处或并处罚金刑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