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柳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撤销对被告人施柳柳犯盗窃罪的缓刑执行部分;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9128晚,施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驾驶轿车至启东市合作镇王某、施某宅,各窃得山羊1只,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人民币900元。至201016期间,施某等人携带剪刀、尼龙绳等工具,开车至南阳镇、海复镇、王鲍镇等地,采取剪断山羊拴绳、用轿车运送的方式,共盗窃作案4起,窃得山羊合计11只。其中施某参与作案4起,涉案价值人民币5295元。案发后,赃款已由施某等人全部退赔并发还各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柳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