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意外死亡,借款人持添改的收条称借款大部已还,法官分别询问借款人夫妇还款的具体过程时,两人说法不一,差异较大,其提供的添改收条作为还款证据法庭难以采信。721,靖江法院园区法庭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42800元。

 

刘剑是刘培荣夫妇的独生子,今年3月意外死亡。刘培荣夫妇在清理儿子的遗物时发现本村的刘洪在去年129日向刘剑借款5万元的借条一张,在向刘洪夫妇索要借款未果后,将刘洪夫妇告上法庭。

 

庭审中,刘洪夫妇承认是向刘剑借款5万元,但目前仅有2800元未还,并向法庭提交了两张有“刘剑”署名的收条。原告刘剑的父母对今年211日收款金额为1000元的收条认可;对今年210日收款金额为46200元的收条,只认可其中的6200元,认为收条上“46200元”的大小写“肆万”、“4”,是事后添加的。经法庭审查,该收条上的大小写“肆万”、“4,从整个收条的字迹距离、墨迹浓淡上看确像事后添加的。

 

法庭对被告夫妇进行单独询问。结果两被告对“46200元”收条形成过程说法不一。丈夫刘洪说,今年210日晚上,刘剑带了五六个人到我家要钱,我一人在家,就将向亲戚借的4万元还给了刘剑,他当即写了4万的收条给我。因此前我已陆续归还6200元给刘剑,他没有出具收条,我要求他也写收条给我。刘剑当即就将4万元的收条撕掉,重新写收条。这时,我妻子王燕回来了,她见刘剑不会写数字大写,就帮刘剑写了金额为6200元收条,由刘剑签名。后4万元没有另写借条,由王燕当着刘剑的面直接在“6200元”大小写前添加了“肆万”和“4”。

 

妻子王燕说,今年3月底某天早上,刘剑一个人来我家要钱,当时我与刘洪尚未起床。刘洪当即还给刘剑4万元。因当时没有纸,就拿出原先我代刘剑写的收条(金额6200元,刘剑本人签名),由我在大小写6200元的前面添了4万元的大小写,这是当刘剑的面并经其同意添加的。两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庭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对在借条上添加4万元的形成过程、具体还款时间、在场人员等方面的陈述相互矛盾。据此,法院不能确认该收条上添加的4万元,被告已偿付刘剑。债务应当清偿。两原告作为刘剑的法定继承人,凭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起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负有共同偿还之责。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2800元,并承担诉讼费。(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