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引纠纷 生育子女要担责
作者:郑刚 董正远 发布时间:2010-07-22 浏览次数:538
近日,江苏省大丰法院调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原、被告非婚生子陈某森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孙某从2010年4月开始至陈某森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陈某森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
2008年2月,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2008年12月,原告孙某在与被告陈某同居生活期间生一男孩,取名陈某森。此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原告孙某从被告陈某家中搬出,并宣布解除与被告陈某的同居关系。原、被告双方因非婚生子陈某森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非婚生子陈某森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作为陈某森的父母对陈某森有抚养的义务,现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陈某森应由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