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不平,车辆颠簸致乘客伤害,虽对乘客已尽提醒注意的附随义务,车主仍要担责。近日,江苏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运人陈某赔偿原告乘客张某人身损害损失人民币2.3万元。

 

2010211下午,原告张某及11名同乡与巴士司机陈某约定,由被告陈某开车从如东县汽车站将原告张某等12人送往大豫镇。途经一段泥路,高底不平,汽车颠簸幅度较大。乘务员要求车后面的乘客不要睡觉,扶好把手。张某依旧坐在位子上睡觉。乘务员再次提醒张某注意安全,张某置之不理。结果张某从座位上被颠到车内地板上,不能动弹。车到终点站后,司机陈某才通知张某家人,共同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腰椎压缩性骨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张某腰椎L1压缩性骨折,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张某住院后,市被告陈某对其不予理会。故张某起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张某不听从乘务员的劝告扶好把手,睡着了疏于自我保护,道路不平才颠伤的。原告不服从乘务员管理的规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如东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的客运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某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负有将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证旅客的安全,对于因违反此义务而造成旅客的伤害,应付主要责任。而原告张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服从乘务人员的管理,对此起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据此,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3万元。其他损失由原告张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