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系智力一级残疾,夫妻登记结婚后,妻子即回娘家,丈夫无奈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丈夫考虑到有复婚可能,故在离婚案件中对财物未作主张,现妻子下落不明,遂诉至法院,要求妻子返还礼金29020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智力一级残疾的小伙小陈,于是20088月经小王邻居介绍与小王相识,相识后,小王便向小陈家索取彩礼18600及其它财物,并于200898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未满一个月小王回娘家,小陈于20094月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于同年10月判决离婚,因小陈考虑有复婚的可能,对财物当时未主张。现因小王下落不明,小陈复婚无望遂于20101月诉讼来院,要求小王返还礼金18600元,三金等11020元,合计290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是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理应同心同德,共建家庭,而被告婚前明知原告有残疾,在结婚后不到一个月就回娘家,显属不当。鉴于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原告是残疾人,没有固定收入,因双方的婚姻造成经济困难,故被告索取的礼金应当返还。遂作出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陈某186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