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陵法院实行“一二三”工作法 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撤率
作者:广民一 泽安 发布时间:2010-07-22 浏览次数:318
扬州广陵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要求,着力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2009年共审结459件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其中调解270件,经调解撤诉71件,调撤率为74.29%;2010年上半年审结238件,调解155件,经调解撤诉35件,调撤率为79.83%。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抓住一个关键——保险公司。《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中成为当事人,其对案件的调解成功与否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保险公司,特别是外地保险公司往往以要求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和疾病参与度鉴定、精神损失费不赔等等理由拒绝调解。为此,我院多次主动与多家保险公司沟通,讲明法理,说服其积极进行调解,大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和主动履行率。在审结的所有案件中,保险公司均主动将赔偿款汇至法院。
把握两种心态——原告、被告。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中,我院充分针对原、被告的不同心理状态,分别做好调解工作。一般来说,原告都是希望能够早日得到赔偿,被告都是希望赔偿数额少些。为此,我院将法官释明权创造性的引入调解过程,通过法官主动、适当向当事人释明,对诉讼中的注意事项进行阐述,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诉讼作出判断,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注重三个阶段——庭前、庭审、庭后。积极试行立案调解,不断前移调解阵地。根据老百姓不愿做被告,不愿进法庭的心理状态,在受理后7日内,安排专人与被告电话联系,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尽量争取在开庭前将纠纷化解,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调解成功率。庭审中,在双方充分展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以法为据、以和为贵,握手言和。庭审后,判决之前,不放弃一丝调解的可能,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晓之以理,喻之以法,促使原、被告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