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去年年初,被害人卢某家新砌了一幢房屋,被告人陈某认为该房屋顶上的“万年青”琉璃瓦图案会对其家庭不利,其几次要求卢某拆除,卢某均未肯拆。2009531日上午8许,被告人陈某来到卢某家,再次要求卢某将房屋顶上的万年青琉璃瓦图案拆除。在卢某未肯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强行到房顶将该图案砸碎,后在其家门前与卢某等人发生缠打,被告人陈某拳击卢某面部,致卢某左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了卢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缠打,在缠打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