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40多岁的李先生很是心烦,结婚不到一年,妻子已经去世的前夫莫名其妙冒出来5万元债务,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其共同偿还。这笔飞来的债务李先生有责任买单么?近日,滨湖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该债务由李先生的妻子个人偿还。
2008年初,郭先生在一场车祸中意外身亡,妻子薛女士沉浸在丧夫的悲痛中久久不能走出阴影。一年后,经好友介绍,她邂逅了风趣幽默的李先生。得知薛女士的遭遇,李先生对其倍加呵护,两人于2009年7月重新组建了家庭。新婚后,薛女士意外接到一名自称是其前夫好友张先生的电话,称郭先生2007年曾向其借款50000元,要求薛女士偿还。薛女士对张先生素有耳闻,加之对方手中有前夫的借条,还有亲戚见证,其便口头答应料理完郭先生的丧事后悉数归还。但此后,薛女士始终只是口头承诺,迟迟不肯兑现债务。张先生屡次上门索债,均无功而返。
眼见着郭先生的欠条就要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薛女士迟迟不肯还钱,2009年底,张先生将薛女士邀到此前借款的见证人——薛女士的姨父家中,要求薛女士重写一份借条确认债务。薛女士百般不情愿,但欠债的事实无法抵赖,在张先生和见证人的再三要求下,薛女士草草书写了借条,但落款时拒绝将其写为借款人,只认可自己是债务担保人。张先生要求其重写,遭薛女士拒绝。
张先生依据这份借条起诉至法院,认为薛女士确认借条后,成为新的债务人,是薛女士再婚后所欠债务,应认定为其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将李先生也列为被告。薛女士则百般狡辩,坚称其没有向张先生借款,对这笔债务毫不知情。其所书写的借条也是在张先生的纠缠下,迫于压力写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存在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于书证原件,不应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在张先生向法庭出示了郭先生生前书写的借条原件后,薛女士见无从抵赖,只好当庭确认了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薛女士出具的借条在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这是对前夫所欠债务的确认,应当属于薛女士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而不能认定为是薛女士再婚后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最终判令该债务由薛女士个人单独偿还。
法官点评:夫妻共同债务不因一方死亡、再婚等原因归于消灭,故薛女士对原夫妻债务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薛女士再婚后又重新确认了债务,原被告对借条究竟是对原夫妻债务的再次确认还是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女士对外所欠的债务存在争议。承办法官认为,依据该借条确认的内容,只能认定为是对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再次确认,故李先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