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法院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做了总体安排,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又面临着附带民事诉讼数量不大但处理难度大、赔偿能力弱、实际金额到位少等现实问题,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如何运用好刑事赔偿机制使之与刑罚相适应,平江法院从2006年开始对此进行调研,在理论准备,制度安排和实际实施、有序扩张等方面积极推动刑事赔偿和轻罪和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将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赔偿提升为刑事和解制度安排

 

2006年下半年,平江法院为了更好地贯彻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探索试行恢复性司法模式,加大对刑事息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进当事人和解,努力实现轻罪刑事案件一审终了”的指示精神,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由院长命题、分管院长牵头、刑庭相关人员参与,组成课题小组,对基层法院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研究。课题组对本院近年来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尤其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等赔偿问题处理中形成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升为规律性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3万字的调研报告《人民法院恢复性司法程序探究》。

 

随后,根据调研成果拟订了《苏州市平江区人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将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有关设想向区政法委进行了专题汇报。区政法委专门召开会议,征求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以及区司法局的意见,得到了各方的支持。司法行政部门表示将和解制度与其负责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相结合,公安、检察机关则表示有可能将该制度再向前延伸至其工作范围内。《和解意见》共计22条,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刑事和解实施小组、和解会议、和解终结以及其他事项等7个部分,较为全面地涵盖了人民法院实施刑事和解程序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具有一定可操作性。

 

其中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是轻罪案件和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轻伤害、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等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其他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罪案件,以及具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办案中的实践和扩展

 

2007年,我院主要对故意伤害案件开展了刑事和解。20073月,省法院张屹副院长还率领调研组至我院对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专题调研。

 

2008年,我院根据刑事赔偿案件的特点,将刑事和解案件范围扩大到非人身赔偿案件,如审理的被告人袁修全、张建刚、杨建森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三被告人酒后在住所附近与被害人所驾车辆因发生摩擦进尔将对方车辆部分砸坏,我院对该案启动了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所、社区组织参与下组成和解小组,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内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被害人也予以谅解,修复了损害的社会关系。

 

2009年,我院根据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精神,将和解对象扩大到老年人等特定的被告人。如被告人萧金荣系江西国营七四○厂退休人员,因琐事与邻居争执扭打,致被害人轻伤。在赔偿解决的基础上,考虑到被告人萧金荣已年届七旬,属于老年人犯罪,案件也系邻里为琐事引发争执所致,社会危害明显较轻,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可通过恢复性司法予以修复,适时启动了刑事和解程序,会同检察人员、观前街道司法所、装驾桥社区组织人员一同组成刑事和解小组开展工作,在装驾桥社区召集被害人、被告人双方到场召开和解会议,被告人取得了同为老年人的被害人谅解,和解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2010年,我院又将和解会议与案发单位法制教育结合运用,提高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3月份就一起轻伤害刑事案件在案发单位苏州锦江白玉兰酒店召开刑事和解会议。被告人陆春荣于20091129在工作时因阻拦被害人王南南携带酒店的小块地毯离开时与之发生争执,持金属管击打被害人王南南头部,致其轻伤。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审判人员调解,被害人王南南与被告人陆春荣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鉴于该案是保安在工作中基于对单位财物管理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暴露出用人单位在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因此我院按照刑事和解程序启动刑事和解,将对被告人的教育与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提高有机结合。

 

三、重视刑事赔偿工作的开展,运用好刑事赔偿的四个工作机制

 

我院在刑事赔偿工作中,注意做好以下基础性工作:一是诉讼程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在受理案件后,对于符合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案件的被害人及近亲属,及时发出通知,告知其诉讼权,对于本地的被害人以电话等简便方式进行,对于外地被害人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征询其对损害赔偿等起诉的权利,保证法律规定的起诉权利获得实现。

 

二是做好必要的诉讼指导工作。鉴于在审判工作中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式样没有统一、诉状格式杂乱的情况,刑庭专门印制刑事附带民事表格提供给当事人填写。

 

三是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补充,可诉主体、赔偿范围均直接受限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和指控事实,而被害人的主张往往与之相佐或者距离较大,因此我院认真做好法律指导,在收集证据、赔偿范围等方面为被害人提供一定的释明,发挥好人民法院保护群众,服务人民的司法工作的总要求。

 

四是认真做好赔偿款的足额到位。刑事赔偿的成功与否,除了被告人赔偿能力外,其亲属对刑事处理的愿望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赔偿的进展,因此,我院除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轻罪案件中,充分运用对话、协商等形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庭外和解,消除双方对立情形,在被告人真诚悔罪的基础上与非监禁刑的适用有机结合。而在部分因民事纠纷等偶发因素引发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重伤害等案件处理中,也积极做好赔偿调解,并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悔罪、社区帮教等酌定情节综合考虑,作为对被告人适用轻刑依据,以求审判工作的法律、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我院注意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刑事赔偿工作的新方法:

 

一是发挥全程调解的程序作用。利用好开庭前、开庭时和宣判前等时机,切实行使好法律释明权,实行全程调解,从而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矛盾。对于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已先行赔付部分经济损失、调解基础较好的案件,积极做好对被告人和其亲属的引导工作,掌握好被告人盼望得到从宽处理,而其亲属担心赔偿后得不到轻判的心理,根据案情,通过细致工作打消他们的思想疑虑,同时促使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通过即时给付等方法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发挥刑事和解的导向作用。许多故意伤害案件均是邻里、同事之间因琐事处理不当引发纠纷进而造成损伤的结果,平稳处理好赔偿问题,可以重新恢复良好的邻里关系和工作关系,因此赔偿要着力从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生活、经营等方面入手,在实施调解时应分析纠纷产生的背景,并适时通过举证,情理共融,消除双方积怨,因势利导引导双方达成和解。我院充分利用四年多以来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方面取得的经验,以刑事和解小组为平台,在社区组织、街道司法所的协助下,做好被告人的矫正调查,引导被告人和亲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发挥见习法官助理的能动作用。2007年开始,我院开始对部分通过司法考试的新任公务员设立见习法官助理岗位,见习法官助理职责中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协助法官做好庭前的赔偿调解,我院刑庭从2007年至2010年,先后有3名同志担任见习法官助理,刑庭十分注意发挥这批侯任法官专业基础好的优势,适时将他们安排在附带民事调解的岗位上,要求其及时总结调解工作得失,收集典型案例,并在调解时适时运用,增强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结果的预期和认同感,更好地促其积极赔偿。通过纠纷调处也促使见习法官助理尽快熟悉辖区案件情况、人文特点、为以后审判工作积累实践经验,对于我院审判人才队伍的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

 

四是发挥受理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范作用,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设置必要的前置条件。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属性,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在提起公诉时一并附带民事诉讼,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在国有、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时,人民检察院可在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对于国家、集体财产遭侵害的,其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实际管理、使用人享有并行使,只有在其怠于履行管理责职时,人民检察院方可行使法律监督权代为诉讼,否则也不利于机关和国有企事单位通过诉讼来改进公共财产的管理运行水平。故应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交相应财产管理或使用人怠于提起诉讼的证据,严格案件受理的条件。2007年受理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2件以判决结案,占有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数的80%以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率。20084月,我院专门就该问题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工作沟通,法检两机关对此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此后,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数量呈逐年下降,2010年上半年仅为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