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削树意外伤 定做人为何要赔偿
作者:纪检组 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0-07-20 浏览次数:714
近期,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定做人为承揽人在从事承揽活动中所受伤害买单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系宿迁市宿城区某居委会居民。每年均为该居委会削树,削树所需梯子及刀具均由其自备。2009年12月,被告某居委会需要削树,经原告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即被告范某某介绍原告自备梯子及刀具为该居委会削树。被告范某某并和原告谈好削树的报酬为每棵树5元钱,由被告某居委会支付。
该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某居委会之间系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承揽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一种活动。承揽与雇佣的区别在于雇佣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承揽合同的双方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同时,承揽工作有一定的技术性和独立性。
本案中,原告经被告范某某介绍、自备工具为被告某居委会削树,被告范某某并为原告指定了大致的工作范围,工作过程中,被告某居委会没有安排人员对原告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挥,原告完全是按照自己的经验、用自己的工具从事削树工作,被告某居委会按照原告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原告报酬,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法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承揽活动中受伤,其要求定作人即被告某居委会对其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但同时,原告在从事承揽工作时系年逾70周岁的老人,被告某居委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仍要其从事具有一定高空作业性质削树工作,导致原告在削树过程中从高处摔落致伤,被告某居委会在对承揽人的选择上存在过失,其应当对其选择不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范某某,其作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凭借其对原告的熟悉了解,将原告介绍到被告某居委会削树,仅起到中介作用,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范某某在介绍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或谋利等不当行为,故其要求被告范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一位年逾70岁的老人,应当知晓自己不适宜从事削树等需要登高作业的工作,同时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安全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原告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该案实际情况,确定被告某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