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他人使用,不料驾车人发生单车事故,导致车内二人死亡。由于驾车人逃逸,法院判决车主赔偿受害者亲属各类损失近40万元。

 

201023,一名男子驾驶车辆沿七都镇吴越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突然翻入道路西侧路外,造成车内人员苏某、吴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车内人员苏某、吴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事故车辆所投保险的保险公司及车主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死者是车内乘客,不属于交强险赔赔偿范围,因由实际侵权人赔偿,保险公司只能在车上乘客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驾驶员逃逸,根据商业险合同,故保险公司也不应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苏某、吴某系肇事车辆车内乘客,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本车以外的人员,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直接赔偿。事故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依据相应的保险合同另行向保险公司理赔。本案中实际车主为先生,事故发生时该车系由女士交由他人使用。先生与女士是夫妻,二人均对该车具有支配和管理义务,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先生夫女作为该车的共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由先生、女士共同赔偿苏某、吴某家人损失共计3955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