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可以和法官面对面解决问题,又不必每案都到法院走诉讼程序,不但少跑了很多弯路,还减省了费用,最大限度保护了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算是把工作做到我们心坎儿上了。”71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庭,年近五十的老职工邱永山手捧着宿迁市总工会出台的两个《实施办法》,不胜感慨。

 

这两个《实施办法》分别是《职工诉求代理制实施办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庭)工作实施办法》,宿迁中院为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提供了很多指导性建设性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院还将无偿承担大量工作。如法院对于职工诉求代理制办法的实施,建立了全市两级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在内的三级诉讼服务网络,成立了专门的合议庭,建立了专门档案,除优先办理好职工诉求案件,还定期将该类案件的数量、特点以及结案方式等汇总,写成专报,及时向各级工会组织反馈。

 

宿迁市各级工会组织均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大部分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庭。两级法院民事法官与调解中心建立了专人联络制度,帮助调解中心细化并规范调解程序,明确调解工作的法律意义。法官们还走进厂区、车间开展调解工作,通过鲜活的案例,向工作人员示范“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技巧。协助工会组织将劳动争议工会调解、仲裁调解和诉前调解的相互衔接,使调解工作贯穿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全过程,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