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下午,南京白下法院邀请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6名法学教授和3名咨审员对一起航空意外保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进行座谈和研讨。

 

本案四原告系投保人法定继承人,投保人生前持有效机票经过机场安检后,等待登机。后因飞机航班延误不能及时起飞,投保人由机场安排入住宾馆,于当日死于宾馆。因投保人曾购买了机场代卖的恒安标准幸福抵达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故其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40万元。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是,投保人死于宾馆是属于意外伤害还是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对此,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争执激烈。研讨会上,白下法院咨审员从普通公众角度就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提出观点;法学教授们则从专业角度对保险合同的性质、条款本意、免责条款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逐一进行论证。

 

本次研讨会系白下法院聘请咨审员后首次邀请咨审员参加案件“咨审”。咨审员们表示,与法官和法学家共同研讨案件,既了解到法院审判工作不易;又学到法律专业知识,收获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