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撤销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作者:田光先 发布时间:2010-07-19 浏览次数:880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9年8月,甲男手持木棍潜伏在路边,遇见一单身女子乙,上前猛击,致使单身女子乙身亡。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甲某有精神病史,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甲男作案时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乙女父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男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系刑事案件撤销转为民事案件,按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须交纳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也规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民事案件不必单独收取诉讼费用。但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须交纳诉讼费用。
相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言,该类案件因加害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使受害人一方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在被要求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加重了受害人一方的经济及心理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首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已经受刑事处罚,客观上被害人及家属在心理上得到了安慰;而因加害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使刑事案件被撤销,加害人未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被害人致死案件,被害人家属在心理上未能得到任何慰籍,承受的痛苦要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家属还要沉重。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须预交民事诉讼费,而因加害人无刑责的民事诉讼原告人,却需要预交诉讼费,虽然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从原告自身角度来说,在其因遭受亲人受侵害的事情无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还要自己预先垫付诉讼费,势必进一步加大心里落差。
据此,笔者建议对该类案件,直接规定免交诉讼费,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缓解被害人家属的痛苦。在被害人的损害无法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提起民事诉讼无须交纳诉讼费,体现了立法者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理性。第二,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纷争。由于申请减免缓诉讼费需要一定的手续,在有的原告不符合司法援助条件,或者无法提供人民法院需要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与法院产生纷争。而取消此类案件的诉讼收费,可以避免纷争,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第三,有利于纠纷的化解。此类案件转化为单纯的民事案件,损害赔偿请求数额较高,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也会产生争执,而取消此类案件的诉讼收费,有利于促进调解成功,及时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