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为母亲把儿子的姓名给改了,父亲就不同意再给付抚养费,儿子怒将父亲告上法庭。昨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支持了儿子诉求。

 

原告张某父母于20081月协议离婚,父母离婚后张某一直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亲张某某每月给张某抚养费500元。另承担医疗和教育费用的一半。之后张某某也一直承担其应尽的抚养义务。20091月,原告父母李某将张某的名字改为李某某后,张某某对于李某某所有费用都不予承认。为此,原告李某某将其父亲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抚养费。

 

被告张某某在庭审中陈述说,与孩子的母亲离婚时孩子的名字叫张某,他并不知道李某某是谁。如李某某是自己的子女,则必须把名字改成张某,然后再付抚养费、医疗和教育费用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李乙母亲擅自将张某的姓名变更虽有不妥,但李某某仍是被告张某的子女,被告张某应承担李某某的抚养费、医疗和教育费一半即1020元,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