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休”不是“实休” 赔偿难获支持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0-07-19 浏览次数:476
被机动车撞伤后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出建休证明,原告仅仅以此唯一书证主张自己的误工费。昨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该起道路交通赔偿案,判决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医院诊疗证明中“建休三个月”是否能作为原告误工期限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诊疗证明系主治医生对伤者伤情作出的主观判断,可作为专家意见供法院参考,其需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休息天数的证明,亦未申请就其伤情“三期”进行司法鉴定,故对原告主张误工期为三个月的诉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