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二轮承包时,已婚女依法取得二亩土地的承包权,并登记在其婆家户头下,后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对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未作处理,后土地丈夫及其丈夫家人种植,后该女再婚,又因感情不和,后任丈夫将硫酸泼下了该女面部,造成面部毁容及伤残,因面部毁容需要大量的治疗费用以及无收入来源,遂向前夫主张要求返还土地,后经镇矛盾高处中心协调,前夫签字同意将一块约1.9亩的土地交给该女种植,后又反悔,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8年妻子陈某与丈夫徐某结婚,陈某的户籍迁到了丈夫家中,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陈某分得土地二亩。后陈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陈某户籍迁至了同镇另村,其在该村未取得承包地。后陈某再嫁,又因感情不和,丈夫将硫酸泼向了陈某,造成陈某面部毁容并构成伤残,因伤需要大量的治疗费,且陈某无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遂向前夫主张要求返还其享有的承包地,后经镇矛盾调处中心协调,前夫同意将一块约1.9亩的土地交给其种植,但后又反悔,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在被告村依法获得承包地,该土地依法应由其种植。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在新的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被告村的承包地依法仍应由其承包种植。因被告曾同意将一块约1.9亩的土地交给原告,原告陈某亦向本院要求种植该块土地,且该土地的面积并不超过原告陈某应分得的承包地面积,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支持。遂作出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后返还争议土地1.93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