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清算注销公司 清算组自食其果
作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7-19 浏览次数:599
为躲避债务,虚假清算注销公司,没想到头来还是难逃法网。日前,武进法院审结一起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要求债务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常州某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经双方核对,常州某公司共结欠原告重庆某公司货款2366607.5元。
常州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常州某公司买卖关系成立,常州某公司应及时支付相应价款。常州市某公司股东在决定解散公司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前,应当按《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的规定进行清算,在依法进行清算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被告关某、林某作为公司股东虽然成立清算组进行了清算,被告万某也系清算组成员,但清算组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原告,未对原告的债权进行清偿即宣告清算完毕,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核准注销了公司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债权。故判令被告关某、林某在所得资产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