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债务,虚假清算注销公司,没想到头来还是难逃法网。日前,武进法院审结一起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要求债务清算组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常州某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经双方核对,常州某公司共结欠原告重庆某公司货款2366607.5元。2008811,被告关某、林某作为常州某公司的两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决定解散该公司,并成立由被告关某、林某、万某为成员的清算组。813,常州某公司登注销公告,要求公司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该公司申报债权。嗣后,该公司清算组形成清算报告,称公司剩余净资产为2030000元。同日,被告关某、林某形成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净资产进行了分配,被告关某分得1624800元,被告林某分得405200元。20081120,常州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现原告主张常州某公司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造成原告的债权不能受偿,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要求清算组成员关某、林某、万某对原告的债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常州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常州某公司买卖关系成立,常州某公司应及时支付相应价款。常州市某公司股东在决定解散公司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前,应当按《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的规定进行清算,在依法进行清算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被告关某、林某作为公司股东虽然成立清算组进行了清算,被告万某也系清算组成员,但清算组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原告,未对原告的债权进行清偿即宣告清算完毕,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核准注销了公司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债权。故判令被告关某、林某在所得资产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