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养女与吴某之母,因遗产分配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后吴某之母在未经吴某养女同意的情况下对吴某在外享的债权部分表示放弃,后吴某向债务人主张偿还全额的一半未果,遂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吉某于2008825日立据向吴某借款13万元,后因吴某意外死亡,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吴某的养女小京与母亲翟某,双方因遗产发生争议,小京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纠纷之诉,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于2009119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对小吉的债权由双方各得一半。另查明,20095月翟某持吉某向吴某所立的借条,同吉某达成还款协议,免除了吉某3万元的债务,剩余10万元吉某向翟某重新立据,原借条被撕毁。201028,吉某向翟某还款1万元,翟某给付了小京5000元,翟某同吴某达成的还款协议时未告知小京,亦未征得小京的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吉某与吴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吴某死亡后,其女小京和母亲翟某是该笔债权的合法继承人,双方在本院对该笔债权达成分配方案后,小京与翟某各享有对吉某65000元的债权。翟某与吉某之间达成的还款协议,因未征得原告小京的同意,故翟某免除吉某3万元债权以及同意吉某分期还款的行为依法不能约束小京,原告小京仍可按照其享有的债权份额向吉某主张还款。被告吉某已经偿还的10000元,原告已得到了5000元,应当在原告小京债权份额中予以扣减。遂作出被告吉某偿还原告小京人民币6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