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推进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之际,响水法院结合正在开展的“公正廉洁司法”主题实践活动,根据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认真查找、分析司法行为和司法公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司法行为和司法公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行为不规范和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法官不能平等地对待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不能公正裁判 。

  (一)、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程序法方面的不规范、不公正表现。

  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审理案件的过程和方式作出判断。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实体上合法,也可能被指为裁判不公。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某些法官在适用程序法律时没有按照严格和正当的标准,对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做到平等对待。在适用程序法方面不公正的具体表现有:

  1、没有充分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个别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该送达的不送达,而是直接开庭,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答辩的权利;有些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尚未达到法定期间,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就开庭审理,违反了诉讼程序。这样,当事人本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2、诉讼证据应该在法庭上质证的而不进行质证,应该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不由当事人提供,而是由法官代替。这种由法官自行取证、举证和认证充当当事人兼裁判者双重角色的作法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为追求客观公正,法官还可能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自行扩大审查范围并作出裁判。这些都会导致司法不公的后果。

  3、有的法官图省事对应该送达的判决书而不去送达,只是简单的使用公告方式送达。如某法院审理一起货款纠纷案,法官对被告的判决书就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但公告没有张帖,结果实际上是不送达。这是在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申请执行时,才发现的。这是严重违反程序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的。该案虽然处理结果正确,但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也是不公正的。

  (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实体法方面的不规范、不公正表现。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并只能根据裁判结果作出判断。由于我国几乎没有一部法律、一个条文对如何处罚被告人或者如何处分当事人权益,规定了绝对明确、具体的标准。因此,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作出的裁判,就是合法的,以法律标准来判断,裁判也就是公正的。但是在适用实体法方面有些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不公正的表现。

  1、有些法官引用法律条文时具有片面性。不是全面理解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而是片面地、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随意作出违反立法精神的判决,从而导致裁判不公。

  2、对于个别案件的处理,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但裁判的内容脱离实际,判决内容表述不清,造成裁判文书不能执行,也是实体处理不公的表现。

  二、司法行为不规范和司法不公的原因

  法官在执法过程中适用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存在不公,除了司法体制、领导体制、财政体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以外,从主观原因上看,都与法官本身的素质有关。

  (一)、缺乏大局意识,没有把办案同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更好地结合起来。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审判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法官作为执法者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强依法调节各种民事关系,排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用审判公正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持高度警惕,对各种敌对势力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否则,必将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改革开放大局。当前,有些法官办案拖拉,不及时,效率低下,这就是素质不高的一种表现。

  (二)、服务意识低下,对群众态度冷、硬、推、横。服务意识低下,对群众态度冷、硬、推、横问题的产生,除了社会根源以外,还存在着法官自身的思想问题。改革开放的实践过程对人们的思想影响,主流是积极的,向上的,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支流。如金钱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个别法官由于心里失衡,诱发了贪欲,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道德观念发生了扭曲,服务的意识也就会下降,司法公正就必然会受到损害。

  (三)、公正意识淡薄,以案谋私。由于受错误思想指导,个别法官竟和律师联系起来,包打官司,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有的法官和一方当事人共同研究钻法律的空子,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实施司法不公。更有甚者,有个别法官吃、拿、卡、要,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故意枉法裁判等等,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形象。

  (四)、责任意识不强,办案拖拉。法官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事实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不讲效率的裁判,就是不讲政治,不讲正气的裁判,哪怕结果是公正的,也因办案时间拖得太长失去法律价值和社会效果,而成为实质上不公正的裁判。

  三、解决司法行为不规范和司法不公问题的对策

  一要进一步解决少数案件特别是少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每一位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做到不为人情所惑、不为金钱所动、不畏权势所迫,不违法办案,不违纪办案,不违心办案;都要认真开好每一次庭,做好每一次调解,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不仅将每一个案子要判公道,而且将道理向当事人说清楚;不仅让人民群众获得司法公正,而且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规范程序感受到司法公正。

  二要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造成执行难问题,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导致的信用缺失等原因,也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少数法官违规、违纪、违法等因素。若干年来,虽然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制度,采取了一些措施,逐步规范执行工作,但是,一些地方执行中违反执行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推进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并计划通过提出立法建议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建立执行工作的规范体制,逐步形成有效的“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同时,通过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与银行、工商管理、边境管理等部门联网配合,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提高自动履行率。我院也要进一步完善执行权进行机制改革,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大胆推进执行工作。

  三要下大力气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近年来,法院的涉诉信访数量有上升趋势。从审查分析的情况看,这些信访案件,真正的错案冤案是少数,完全无理的缠访闹访也是少数。要树立正确的涉诉信访观,决不应该把涉诉信访片面地理解为法院工作的包袱和负担,而是要把涉诉信访作为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的窗口和渠道。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照法律规定给他们一个交待、一个答复、一个说法。对经审查发现问题可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立案审查,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再审,确有错误的,要依法处理和纠正;对经审查认为现阶段难以解决、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问题的,也应该及时通报情况并说明原因。要切实在接待处理涉诉信访这一法院工作最直接、最大量、最难办的问题上,真正体现司法便民、利民、护民的思想。

  四要加大集中整改的力度,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要从社会各界的反映中、从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中、从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明显不当的案件中、从查处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中,深入查找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剖原因,深挖根源。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一步明确整改方向,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在健全制度阶段,要以此为契机,对已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认真地清理,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补充的尽快补充,保证司法权的正确有效行使。重点要进一步落实审判的各项制度。要注意做到以下几个结合:把整改活动与做好审判工作结合起来;把整改活动与深化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结合起来;把整改活动与强调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调动普通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把整改活动与建设高素质的法院队伍结合起来;把整改活动与加强审判监督结合起来。